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组**号,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0年加盟南京**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在景德镇市****广场*期*街**号经营销售“**”品牌产品,双方合作合同每年一签。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门店经营不当,其门店的业绩和装修达不到南京**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2019年度南京**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未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签订合作合同,并要求其在2019年5月31日前进行整改,同时保留其向公司下单账户用于处理2018年余单。由于徐某某门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6月30日公司关闭徐某某下单账户,终止了双方合作,取消其经营“**”品牌资格。因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济状况一直恶化,2019年7月17日他隐瞒上述事实,在明知公司关闭其下单账户的情况下主动联系曾于2018年11月5日支付3000元定金定制“**”橱柜的范某某,与范某某签订了《**橱衣柜销售合同》收取范某某货物尾款29854元,用于偿还其在支付宝中的欠款。7月底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未告知范某某的情况下将门店清空,把店铺交还房东离开了景德镇到浙江打工,对此事置之不理。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2019年12月12日,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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