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33年**月**日出生(案发时86岁),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33********,汉族,文盲,无业,某某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2月27日被龙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携带锄头、篮子、蜡烛、纸钱等,到龙南市**镇**村某某小组“富公地”山场脚下其丈夫赖某某坟墓前上坟,期间对坟前杂草进行了清理,点燃蜡烛插在坟前并焚烧纸钱,后火苗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徐某某见火势失控就离开了现场。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2公顷(折合180亩),均为未成林造林地。
徐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1、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徐某某失火烧山,系过失犯罪,且案发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徐某某的行为后果是过火未成林地面积12公顷(追诉标准是4公顷),情节较轻。
4、徐某某虽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由保险公司赔付,且被害方仅要求赔偿剩余经济损失,并表示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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