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纳某某**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纳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纳某某公安局对不起诉人徐某某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柱,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纳某某鬃岭镇坡嘎村水落洞大坡(地名)放牛,当日14时许,徐某某生火烧洋芋吃,遂引发火灾,徐某某积极灭火并主动报案。经纳某某林业局勘验,过火面积共183.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50.7亩,林种为防护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缴纳了80972.5元补植复绿费。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缴纳补植复绿费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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