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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妨害作证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解回重审,次日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8月份前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债务问题,被郑某某等多人起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为保住自己位于临海市**街道**村的房子所有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找蔡某某商议,两人商量后由徐某某向蔡某某写一张30万元的虚假借条,蔡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将徐某某起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导致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该次民事诉讼作出错误判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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