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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0年10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01003316X,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电业小区19-7-601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内陆港对面海军烧烤门口,长春路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打仗警情时,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用脚踹民警崔某某,将民警常某某的腹部挠伤,并撕扯民警朱某某致其右前臂红肿淤青,代某某在此过程中将民警陈某某手臂挠伤,后二人被带回派出所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徐某某共同赔偿四名民警人民币1200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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