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书
观检刑不诉〔2017〕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栋。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5日8时许,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观山湖大队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村依法执行拆除违章建筑的任务,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现场看到其母亲被城管人员拖出,并听到现场有人喊“城管打人了”,还看到城管人员围着一名男子,以为其家人被殴打,遂对城管人员产生不满,趁现场混乱之机,徐某某在河坎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向河坎下的城管执法人员抛扔。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及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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