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04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岭北胡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3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21时许,酒后在吉林市丰满区瀚林苑小区南门保安岗亭处等待朋友李某某接其回家,因徐某某坐在保安岗亭门前,致使小区保安员曲某某无法出入保安亭进行工作,经保安人员劝阻,徐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保安人员,后保安员姜某某报警。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泰山路派出所民警魏某某、辅警惠某某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在魏某某、惠某某依法现场处置警情期间,徐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魏某某、惠某某并用拳击打惠某某面部一拳,后徐某某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16-28、67-68页):2020年3月29日22时左右,我在瀚林苑小区南门的保安亭台阶上坐着等我朋友送我回家,出来4个保安让我走,其中一个挺胖的说话态度始终很恶劣,我还跟他对骂来着,这名保安打电话报警的,警察到现场劝了我半天,我说我不是这个小区的业主,我在这等我朋友送我回家,派出所民警见劝不动我,就让我去派出所说,然后两个民警就一人扶我一只手臂要给我送上警车,起身后没走几步,我没站稳,我摔倒了,警察看我倒地上就要拽我起来,当时我还没有醒酒,就借着酒劲没起来,这时有个民警管我要身份证,我把钱包给他了,民警让我起来,我也没起来,我嘴上还骂骂咧咧的,然后我的情绪越来越激动,用右拳打了我身边的那个挺瘦的民警一下,我就被派出所的民警带到所里了。
二、被害人惠某某陈述(30-33页):2020年3月29日10时许,我在泰山派出所里值班,所内座机电话接到瀚林苑小区保安姜某某的报警电话,称一名醉酒男子在保安亭闹事。接警后,我和民警魏某某立即赶到现场,现场是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依靠在保安亭门口,身上有浓重的酒气,并大声辱骂小区保安,我和魏某某询问在场的保安,保安反映该男子酒后依靠在保安亭门口,导致屋内的保安无法出岗亭,在与该男子协商的过程中,该男子大声辱骂保安人员,我和民警魏某某上前询问该男子个人信息、家庭住址等情况,并打开了执法记录仪,该男子不配合我们工作,借着酒劲辱骂我和民警魏某某,为了保障该男子的安全,我和民警魏某某决定将该男子带回所内。这时,这名男子与我发生撕扯,并倒在地上还说自己丢了一万元人民币,随后我和民警魏某某向所内民警呼叫支援,所内民警赶到后,我们准备将其带上警车时,这名男子用拳头打了我的头部一下,最后我们将该名男子控制,带至泰山路派出所办案区约束至酒醒。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某证言(35-38页):2020年3月29日晚上9点多钟,一名男子在保安亭门口坐着,身上有很浓的酒味,堵着保安亭门,还骂我们,于是我就报警了,警察到了之后,简单询问后要将男子带回派出所核实身份信息,这名男子不去,一直跟警察撕扯,撕扯中,这名男子倒在了地上,在地上这名男子还跟警察撕扯,并骂警察,接着这名男子用拳头打了警察一下,打在了警察的面部,过了一会,又来了两名警察,把这名男子带到了警车上。
2、证人曲某某证言(40-43页):2020年3月29日晚9点多钟的时候,一个醉酒男子将小区执勤保安亭的门堵住了,我好好商量让对方离开,醉酒男子不但不让开,还不停的骂我,大概骂了有10多分钟,我用对讲机呼叫班长姜某某带着保安鲁富、纪某某来到瀚林苑南门,男子还不停的继续辱骂,于是保安队长报警了。警察到了之后简单询问了一下事情经过,民警劝他,他也不听劝,之后,民警要带他回公安机关核实信息、接受调查,但这名男子不配合,民警拽着他起来,男子还跟警察撕扯,民警将这名男子带到警车途中,男子倒在了地上,在地上,这名男子还骂警察、跟警察撕扯,接着用拳头打了警察面部一下,过了一会又来了两名警察,将这名男子带到了警车上。警察着装了,也告诉这名男子是泰山路派出所的警察。
3、证人纪某某证言(45-48页):2020年3月29日晚上9点多钟,我同事曲某某用对讲机跟我们保安队长姜某某说话,有一名男子在瀚林苑南门保安亭门口坐着,曲某某在保安亭内出不去,让这名男子挪一下,这名男子不挪,还骂他。姜某某就让和我、保安鲁富到保安亭处,就看到一名男子喝多了,坐在保安亭门那里,这名男子还继续骂我们,过了一会,警察就过来了,警察简单询问了一下事情的经过,男子就一直打电话,民警要带回这名男子到公安机关核实本人信息、调查取证,但男子不配合,还一直跟警察撕扯,警察将这名男子送往警车的途中,男子倒在了地上,之后男子还跟警察撕扯、辱骂警察,用拳头打了警察面部一下,然后又来了两名警察,将这名男子带到了警车上。警察着装了,也告诉这名男子是泰山路派出所的警察。
4、证人魏某某证言(50-52页):2020你说3月29日晚9时40分左右,泰山派出所接到瀚林苑小区物业保安姜某某的报警,称在瀚林苑小区南门保安岗亭处,有一名醉酒男子闹事,随后我和辅警惠某某前往现场出警,到达现场后,我们看到一名男子,30多岁,处于醉酒状态,依靠坐在保安岗亭门口,并在那辱骂保安人员,我和惠某某到场后,找到保安人员了解情况,经了解为该男子醉酒后倚靠在保安岗亭门口处,导致保安人员无法出去,保安人员与该男子在协商过程中,该男子多次辱骂保安人员,随后我和惠某某上前询问该男子个人信息及相关情况,该男子刚开始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并且情绪激动,辱骂我和惠某某,并称自己在此等人,有人来接他,我们问谁来接他时,他也回答不上来,随后我和惠某某告知他让他和我们回到派出所核实身份,该男子拒绝配合,在我和惠某某将其带至派出所过程中,该男子与我和惠某某发生撕扯,并主动躺在地上,称自己丢了一万元钱,随后我向所内呼叫支援,所内民警赶到现场后,我们准备将其带上警车的过程中,该男子使用拳头击打惠某某头部一下,随后我们将其控制,带至吉林市丰满公安分局泰山路派出所办案区约束至醒酒。带到我们所办案区后,男子多次向我们值班看管民警吐口水,我们二人均穿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表明了身份。
5、证人李某某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53-55、66页):2020年3月29日晚上10点左右我在家,我朋友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喝多了,让我去瀚林苑门口接他。等我开车到瀚林苑门口,发现徐某某被警察按地上了,徐某某喝多了躺地上骂警察,我在旁边问徐某某怎么了?徐某某好像喝酒喝的都不认识人了,连我也骂。接着徐某某就被警察带上警车拉走了。
四、书证
1、户籍证明(64页):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抓捕经过(13页):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在职证明、工作证明、工作证(59-61页):证实涉案民警、辅警警察身份。
4、民警出具工作所见2份(56-57页):证实2020年3月29日21时40分出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辱骂民警,将用拳头打了辅警惠某某头部一下。
5、情况说明2份(62-63页):证实惠某某头部无外伤,未拍摄伤情照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无前科、劣迹。
6、谅解书(补充材料):证实取得被害人谅解。
五、视听资料
出警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65页):证实本案发生的全部过程。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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