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9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太和庄村村口,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酒后无故用脚踹道闸杆,后被查获。经鉴定,被损坏的道闸杆损失价格为贰仟肆佰玖拾壹(2491)元。
本案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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