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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5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村**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嘉定工业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8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值班律师谢某甲以及廉政监督员张某某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谢某乙等人在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路**号**楼**房内聚餐。至当日13时许,二人因饮酒问题发生争执,谢某乙先用手殴打徐某某脸部,徐遂持一啤酒瓶砸中谢的脸部致其当场受伤。经鉴定,谢某乙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创口、双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3,000元,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2. 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和辨认笔录,与证人金某某管某某孟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基本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日上述人员与徐某某在涉案饭店聚餐结束之前,徐某某谢某乙二人因饮酒问题发生争执,谢先行动手,徐随即持啤酒瓶砸击谢面部致其受伤的事实。

3. 验伤通知书的书证,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谢某乙的伤势情况。

4.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对其与被害人谢某乙之间的争执、冲突过程及造成谢受伤结果等事实基本予以供认。

5. 被害人谢某乙出具的《谅解书》《收据》等书证,证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

6.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页、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自然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基本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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