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2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路**街**酒吧大厅,伙同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随意对田某某、莫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田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莫某某鼻骨骨折、面部皮肤裂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