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4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2194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新世纪花园中央水池附近,无故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的牌照为苏B*****、沪B*****的车辆划伤。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7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九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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