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2010年0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01月06日,因寻衅滋事和吸食毒品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2008年就跟着陈某某团伙的骨干成员李某某混社会,为陈某某团伙的早期成员。2010年12月伙同刘某甲等人在施某某家开设赌场盈利三千余元,2010年12月李某某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徐某某应李某某的邀集伙,同刘某甲等人在**镇花***游戏室附近将张某某一台全顺汽车玻璃砸烂(已行政处罚)。2013年8月23日零时许,徐某某为帮助团伙与**镇另一帮打流混社会的人争夺地位,受王某某的邀集,伙同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古某某、兰某某等人在**街上寻找“***”和“***”一伙的人打架,后在****路发现“***”的小弟姚某某、刘某乙,徐某某和王某某、刘某甲等人立即对姚某某和刘某乙两人进行,直至将姚某某砍成轻伤。当天晚上,王某某得知“***”一伙人要实施报复,遂决定先下手为强,再次邀集徐某某、刘某甲、李某某、施某某等人持械、分乘两辆车,在**集镇寻找“***”一方的人“火拼”,其中王某某驾驶自己的凯美瑞小轿车载着李某某、刘某甲,施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载着徐某某等人,22时许王某某在**集镇发现“***”的老弟刘某甲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后,通知施某某驾车一起逼停了刘某甲的小轿车,随后王某某等人下车追砍刘某甲小轿车,李某某拿出火药枪对着刘某甲的小轿车开了一枪,施某某、徐某某等人下车追砍刘某甲,被刘某甲强行驾车逃离。经鉴定,刘某甲的小轿车损失价值30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徐某某于2013年8月23日晚曾去过本市**镇***寄卖行,但认定徐某某参与打砸被害人刘某甲车辆、追砍被害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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