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庄**号。2006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3日13时许,袁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胶州市**街道**村中心路口北边的饭店门口,由于一辆停在此处的银色面包车(车牌不详)占道,致使货车无法通行,袁某某和司机沟通时,与正在饭店吃饭的陈某甲发生言语纠纷,陈某甲对袁某某进行拉扯,二人争吵过程中,面包车开到路边,一辆白色轿车(车牌不详)停在货车前方堵住货车,后袁某某到货车车主徐某某家告知其情况,徐某某与袁某某一起返回现场,与陈某甲理论,后与陈某甲亲戚金某某、陈某乙(均已起诉)、陈某丙等人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致金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金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结果,徐某某的行为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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