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村**组,住长春市二道区**路**小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李某某(已判决)应刘某某(在逃)要求,在长春市**广场*座成立“跑分”工作室帮助博亿堂BET98网络赌博平台接收、流转赌资(俗称:跑分),李某某招募徐某某等人具体实施“跑分”工作,“跑分”人员按照要求通过使用银行卡网上转账的方式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帮助。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通过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进行“跑分”活动,流转资金人民币48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照片;

2.书证:查询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流水汇总表、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李某某、杜某某(已判决)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赌博网站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徐某某银行卡资金流水、**科技公司**号机箱中电子数据、兰某某(已判决)电脑内数据。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