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4〕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2023年5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宜川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2月份,徐某某从北京返回老家,因疫情原因未赚到钱,面临孩子上学亲戚要债,自己在银行无法正常贷到贷款。4月20日左右,其在一个打工找工作微信群看到一条微信好友转发的信息,称能为黑户和征信不好的人办理贷款,徐某某加对方微信并咨询办理贷款事宜,对方承诺只要徐某某提供银行卡和手机为其刷流水后,就可以办理贷款。5月3日徐某某在对方的指引下乘车来到许昌市,对方查看了徐某某的银行卡和征信后声称能为其办理贷款。5月4日在许昌市郊区一地,徐某某将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和一张建设银行卡,及手机交到对方手中,下载这两家银行APP,为徐某某刷流水,大约一个多小时,银行客服打来电话要徐某某验证,对方冒充徐某某验证通过后,徐某某手机短信不断提醒,徐某某认为不太正常,从对方手上夺过手机阻止对方操作,准备报警时,被对方二人将手机抢走逃跑,徐某某追赶未果,就在当地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某在配合转账过程中感觉不正常后,阻止对方并准备报警,对方将手机夺去后逃跑,徐某某追不上后用路人电话报警,并冻结自己的银行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徐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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