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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3〕3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9*********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明知其朋友“朱某某”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苏州银行,卡号62352132072********)出借给“朱某某”,并提供手机号给其使用。经统计,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名下苏州银行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60068元,其中涉及袁某某被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960元。

2022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情况: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苏州银行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徐某某被扣押的手机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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