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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徐某甲),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云南省思茅区人,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路**二区**幢**单元**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识曹某某(另案起诉)微信名“大*”,并加入曹某某创建的“**勿扰”(后改名为“***爆爆爆”),并在该群中投注购买“字画”参与赌博,截止2020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向曹某某转入赌资人民币68308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289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孟连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涉案iphone手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予以收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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