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诨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村**组,现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由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6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同年7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初,徐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柳叶湖旅游渡假区**村**小区**楼无名门面内,利用2台六方位的鲨鱼电游赌博机为参赌人员赌博提供条件,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没有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也未说明鲨鱼机各方位能否正常使用,因赌博机现已销毁,无法复验、复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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