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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性别:**,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2********,**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号**楼**座。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起,与丈夫茆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华灵路800号华灵公园门口开设“斗蟋蟀”赌场,并从每局获胜者处按10%的比例抽头渔利。2020年9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抓获徐某某及赌客刘某某(已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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