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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2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开化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1月23日至1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汪某某在开化县**乡**村**号汪某某家中一楼摆放了一台(八座)赌博机供与他人赌博,接受汪某甲等人以现金、微信扫码等支付方式进行赌博机投注,非法获利共计6000余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为牟取利益,欲在其位于开化县**乡**村**号家中摆放赌博机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遂联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约定由徐某某提供赌博机、管理后台数据以及利用微信接受赌资,由汪某某负责上下分操作以及接受现金投注,二人平分收益。后徐某某将从网上购得的一台八座打鱼赌博机运至汪某某家。同年1月23日至1月28日,汪某某、徐某某利用该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接受汪某甲等人以现金、微信扫码等支付方式进行赌博机投注,从中获利未达5000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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