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某某小区。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8日、8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大城县公安局分别于7月27日、9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田某某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份期间,徐某某从上线田某某处先后购买11300元的“金豆”用于自己的“茶馆” 中开设房间,拉微信好友进房间分别以推牌九和打麻将的玩法为玩家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并在每局结束后扣除利润获利。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真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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