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45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顾某某、周某某、唐某甲、滕某某、苟某某、唐某乙、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申某某(以上11人均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5月14日将本案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顾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等地,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以“筒子二八杠”的形式赌博。2020年1月4日下午,顾某某伙同唐某甲,周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坝**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家中,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采用收庄某某的方式抽头渔利9000元以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将场地租借给以上人员,并收取500元好处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同案人员顾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唐某甲、滕某某、唐某乙、张某甲、苟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申某某、证人邓某某、刘某某、武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罪行及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