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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路**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胡某甲(已判决)通过在微信、闲聊上建立赌博群,招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陈某某、杨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群内担任资金结算、发红包等工作,并组织甘某某、胡某乙等人在群内进行“牛牛”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2019年4月3日至17日期间在群内担任财务,经手抽头人民币3千余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分得9百余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担任财务期间,赌博群内有胡某乙、甘某某、王某某等20余人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手机截图、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胡某乙、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胡某甲、杨某某等人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涉案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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