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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3********,汉族,中专文化,保安,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

海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一个名为“宝马棋牌”的网络赌博平台分别注册代理账号,发展下级推广员,招揽他人在该平台内赌博,伙同平台以抽头返水的形式分别获得总税收金额达人民币58497.58元、16077.91元,其总利润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521.75元、7235.11元,提现人民币分别为10700元、7200元,共计提现人民币17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海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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