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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洞口****镇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罗某甲、朱某甲、刘某甲、黄某甲、曾某甲以及袁某甲(在逃)、曾某乙(在逃)、唐某甲(在逃)等人先后参股运营“**联盟”境外网络赌博平台,由罗某甲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出面租用香港阿里云服务器运营“**联盟”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形成以刘某甲、刘某乙、罗某甲、朱某甲、刘某甲、袁某甲各占股11%、黄某甲占股7%、曾某乙占股5%、曾某甲以技术占股6%、唐某甲占股5%,徐某某占股4%,余下为机动股的股份结构。

刘某乙等人将“**联盟”网络赌博平台的服务器设在香港,网站客服设在柬埔寨,召集国内代理组织参赌人员在平台进行“牛牛”、“炸金花”、“大吃小”等赌博活动。形成盟主(网站运营者)、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至多级代理、参赌人员的组织架构。参赌人员参赌前通过代理以1元10分的比例向网络赌博平台进行充值,然后通过上线代理在该平台上下分进行赌博。“**联盟”网络赌博平台每局抽取所有赢家10%的水钱,平台从中分给平台赢家的上线代理80%左右的代理费。

经鉴定,“**联盟”网络赌博平台的运行时间为2019年10月4日的21时03分07秒,参赌人员ID号共51863个,代理ID共7288个,活跃代理(发展了下线的代理)3498个,截止2020年3月23日17时54分40秒平台共扣费49711935分。

在“**联盟”的运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责取钱,其与曾某乙二人共取了三次“钻石联盟”的违法所得共计二百余万元,徐某某每次从中分得4万到7万6千元不等的违法所得,共计违法所得16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主动到洞口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共计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甲、朱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4、赌博网站的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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