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1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苍南县**镇**街**号经营六合彩投注点,通过微信、现金等形式接受杨某某、吕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7万余元,并转押至上家(身份待核查),从中抽水获利7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凭证、微信交易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处理。
扣押在苍南县公安局的的两部手机及70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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