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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怀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某某、某某、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招揽赌博人员利用“老板互娱”APP软件,组织人员在网络上进行“斗牛”、“三公”、“金花”等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徐某某属于财务人员,通过使用赌博软件,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上分”前参赌人员将赌资转入徐某某等人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将剩余游戏分数“下分”转到自己的支付宝或银行账号内。

2020年4月18日8时许民警在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机场出口将徐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徐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询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徐某某案发后已全额退缴了其犯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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