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4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至2019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陈某(另案处理)租用其位于顺昌县**村**号的住所用于“斗牛”赌博的情况下,仍先后八次把自家一楼大厅提供给陈某作为赌博场地使用,先后收取陈某支付的场地费1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