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5********,汉族,专科文化,**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99舟山棋牌”APP注册代理身份后,建立赌博聊天群招揽赌博人员在“99舟山棋牌”APP上进行赌博,赚取赌博人员在APP内充值的房卡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73 260元。
2019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定海文化路**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 26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