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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2********,中专文化程度系嘉峪关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海年,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嘉峪关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至2019年9月,徐某某长期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嘉峪关市五一路的嘉峪关**棋牌室内,多次为赌博人员李某某、袁某某、侯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成某某、王某甲、刘某甲、雷某某、刘某乙、梅某某、蒲某某、郝某某、茹某某、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景某某、王某丁、翁某某等20余人提供场所、赌具进行赌博,非法获利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认定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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