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025196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5月以来,曾某甲、周某某、万某某(均已提起公诉)同王某某、邹某某(二人均在查处中)租用成都市成华区双桂路31号“双贵食府”二层包间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扯旋”的方式组织赌博并抽成渔利,并先后雇佣曾某乙、袁某某、徐某某在赌场内从事望风看场、端茶倒水等工作;彭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均已提起公诉)在该场所向需要资金的赌客进行放贷收息活动。
2020年7月14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场所挡获曾某甲、周某某、万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曾某乙、袁某某、徐某某及赌博人员张某某、伍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温某某、朱某某(上述人员均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并现场查获赌资83650元、赌场借贷备用金701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未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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