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镇**自然村**号,现住址杭州市下城区**楼**。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云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经陈某某提议,与梅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人商议在WEPOKER手机赌博平台上申请成立俱乐部,各自在杭州市萧山区、拱墅区等地通过发布网络赌博信息、他人介绍等形式,招揽参赌人员成为俱乐部成员,以“**扑克”形式在俱乐部内组织网络赌博。上述人员通过在后台设置参数,从参赌人员下注额中抽水并按比例分配非法获利。2019年11月24日,程某某退出合伙,此后由陈某乙加入继续以上述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实施网络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从2019年11月下旬开始根据陈某某的安排,以500元一天的工资标准为该网络赌博俱乐部担任客服人员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工作期间共计非法获利1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抽水金额统计报表、微信信息界面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照片截图、后台汇总数据及统计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本院扣押的涉案款15000元,随主案移送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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