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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98********,汉族,嘉兴**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叶某甲(已起诉)成为乐游棋牌的代理后,在该平台上开设房间用于他人赌博,并在微信、闲聊等平台上组建群,用于赌资结算和抽头。期间,叶某甲让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叶某乙(另案不起诉)帮忙管理赌资结算群。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为乐游棋牌代理也在该平台上开设房间用于他人赌博,并在微信、闲聊等平台上组建群,用于赌资结算和抽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叶某甲共计从赌资结算群中抽头人民币至少47 596元。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住处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及同案犯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 000元由扣押单位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iPhone7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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