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大学成人高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街**号,现住浙江省桐乡市**小区**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翁某某(已判决)成为“建德麻将”游戏平台二级代理。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翁某某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组建“建德麻将”微信群,作为群主由其统一充值购买平台“元宝”开设“建德麻将”房间,供群内成员在“建德麻将”平台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按每局的输赢情况向“大赢家”抽取3人3元、2人4元或1人8元不等的房费进行获利,同时对群成员及群内结算进行管理。2018年8月底,翁某某雇佣林某某(已判决)帮助其管理“建德麻将”微信群,并由林某某负责抽取房费获利。2018年12月初,翁某某、林某某将“建德麻将”微信群转移至闲聊手机软件,两人又雇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协助管理“闲聊”建德麻将群,按每局的输赢情况继续向“大赢家”抽取3人3元、2人4元或1人8元不等的房费进行获利。至案发,翁某某的非法获利294000余元,林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73000余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协助管理期间翁某某的非法获利为20684.37元。
案发后,翁某某、林某某、徐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翁某某、林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退出全部工资所得8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从犯、退出违法所得、初犯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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