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3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6日两次退回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徐某某负责为一级代理朱某某在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向二级代理金钊收钱,并将钱转给一级代理朱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认定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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