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55********,汉族,小学文化,系大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连市中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18日、5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4日、3月19日、6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是大连**会(以下简称**会)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区政府**镇(现为**街道)**村工业园区。**会规划建设局在**镇**村为**建设公司选定厂址。
2011年3月,**建设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依据**会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红线图和钉的界桩,开工建设厂区。同时,**会依据**街道**村出具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确认》、**会规划建设局的地类情况查询表、图斑面积统计表,分两批次开始陆续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2011年11月4日、2012年9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征收**村2宗集体土地20.9665公顷,作为**市实施乡级规划建设用地,由征收单位**会征收并向**村及他项权利人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该工程一直到2015年基本结束。
期间,2011年6月7日,**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建设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42万余元。
2018年12月8日,**会召开第28期主任办公室会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7年修订),同意**建设公司补办相关手续;鉴于该项目符合2015年市政府第44次常委会会议纪要关于对2015年12月19日前未批先建的项目免于行政处罚等相关精神,同意对**建设公司项目免于未批先建的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处罚,对于该项目森林资源库与土地地基数据库相互矛盾的问题,考虑土地处罚依据在先且依据充分,为避免重复处罚,同意认定土地处罚为最终结果,由*区林业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调出该林地。
2018年12月15日,**森林公安局依据辽宁省2017年度林地变更数据库,认定**建设公司非法占用**街道**村集体林地48.3705亩,对**建设公司及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大连**局出具复函,认为因森林资源调查是林地和林木调查,重点调查林地上森林资源的变化情况,林地相对规定。国土调查则是现状调查和权属调查,以地表现状和权属动态变化为重点,进行分类登记,所以必然存在相互重叠的状况。经查,侦查机关认定涉案林地48.3705亩与**建设公司占用建设用地20.9665公顷,二者面积存在相互重叠的状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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