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费县*****南面出租平房内,在被害人王某某明确拒绝性行为的情况下,违背王某某的意志,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行为,导致王某某阴道壁裂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导致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黑色VIVOX21UDA手机依法退还徐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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