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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强奸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5********,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现住蒙自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7日13时40分家住蒙自市水田乡斜坡村的罗某某,因为早上叫同村的徐某某帮忙晒包谷,后因为感谢徐某某帮忙叫徐某某到家中喝南瓜汤,徐某某在罗某某家中喝完南瓜汤后,在罗某某的家中将其强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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