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街**号**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16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徐某某与晶桥镇芮家村委会签订了将“芮家圩内730亩土地承包”的水产养殖协议,后徐某某将该土地分包给孙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八家浙江湖州籍虾农养殖户。2013年以来,徐某某多次在事先未征得同意情况下,威胁虾农将其赶走等手段,强迫虾农接受其涨提成、涨租金的要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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