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乡**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2月7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1月28日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归还何某某借款173.38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2日庆城县人民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位于庆城县**街**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11日。经调查,该房屋系2006年徐某某前妻王某某花11万元购买的二手房屋,后将该房屋过户徐某某名下。2016年10月13日,徐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时协议将该房屋归王某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5月17日,徐某某用该房屋、何某某诊所营业执照到庆城县邮政银行在何某某名下抵押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该50万元由徐某某使用。2013年3月何某某继续用徐某某名下该房屋到庆城县邮政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2018年2月28日何某某将邮政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房产虽在徐某某名下,但在2016年徐某某和王某某离婚时已协议归王某某所有。因徐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何某某向庆城县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该房产后,该房产被庆城县人民法院查封。2018年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得知该房产因徐某某与何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庆城县人民法院查封并强制执行,遂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该房产权属目前存在诉争,不能排除归王某某所有的合理怀疑,不能得出涉案房产系徐某某所有的排他性结论,徐某某是否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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