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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63********,汉族,中专文化,锦州义县**矿业有限公司、盘锦**水产养殖公司**,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号楼**单元**。曾因犯收购赃物罪、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04年被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25日撤回起诉。

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2月23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一再字第00004号裁定书查封义县**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2012年4月25日,徐某某将义县**矿业有限公司采石场承包给李某某,获利232万元。

2012年7月31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2)营立一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义县**矿业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及采矿权、查封徐某某在义县凌河保护区的砂场;2012年11月20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2)营民一初字32-1号裁定查封徐某某在义县**矿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场地、查封徐某某在义县凌河保护区的砂场。2013年1月31日,徐某某将义县**矿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开采权;凌河保护区的砂场,抵押义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获利1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某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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