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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江西省**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杭州**涉及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5月24日以(2017)浙0109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徐某某支付杭州**货款19869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杭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向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多份文书要求履行判决,并曾三次派员上门查找徐某某均未果,徐某某在得知其工资卡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即更换工资卡账户躲避执行。经调查,徐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9月14日,累计进账184459.76元。徐某某在明知其有生效判决尚未履行的情况下,未将上述款项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确认徐某某已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立案审查表、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工资明细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资金流水明细表、谅解书、收条、结案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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