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0********,汉族,大学本科,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决定对徐某某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中方园西区5号楼四单元1楼西户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7月0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驻马店市**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浆纸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5)遂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浆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驻马店市**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02189.38元。被告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浆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河南**浆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驻马店市**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02189.83元。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河南**浆纸有限公司、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驻马店市**纸业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河南**浆纸有限公司、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5日决定将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河南**浆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遂平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27日对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河南**浆纸有限公司决定罚款各50万元。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决定对徐某某、李某某拘留十五日。经查询,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属两个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显示该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资金来往频繁,交易额达几百万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为郑州市**科贸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明知其负责经营的公司有连带债务未履行,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并采取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的方法,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履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徐某某与驻马店**纸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400万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罚款、拘留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债务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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