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天津**气体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排**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2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荫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4日、2020年5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补充侦查。
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9日9时许,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依据(2016)冀01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石家庄市**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天津**气体运输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该院依法查封的34台车辆,在依法评估、拍卖时只剩下11台,其余查封车辆涉嫌被被执行人隐藏或转移。被执行人天津**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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