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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3********,汉族,文盲,住天津市静海县****街道**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8月1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拜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拜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4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就王某某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王某某、徐某某双方达成协议:徐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前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2014]拜民执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徐某某未履行偿还义务,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拜泉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并立案后,依法向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徐某某拒不履行义务。2015年1月22日,拜泉法院因徐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2日,徐某某将其土地发包他人得承包款55,200元,得款后徐某某将款项用于他处,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王某某借款的义务。审查起诉过程中,徐某某将38,000元全部偿还给王某某。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天津市**区**镇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被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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