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0月,张某甲、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张某丙五人受雇于徐某某,在牛村干天然气管道入户工程,工程完工后徐某某拒绝支付张某甲、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张某丙五人工资,共计68870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支付拖欠工资、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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