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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区,住****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任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0月,张某甲、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张某丙五人受雇于徐某某,在牛村干天然气管道入户工程,工程完工后徐某某拒绝支付张某甲、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张某丙五人工资,共计68870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支付拖欠工资、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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