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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5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区,住海南省海口市********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王某某以个人名义与海南保亭**有限公司签订了海南省保亭县**小区1#、3#、4#、5#楼外墙涂料翻新工程包清工合同。2019年1月29日,经双方结算,外墙工资款共计人民币790500元(币种下同),海南保亭**有限公司尚拖欠王某某、杨某甲、孙某某等16名工人工资共计286492元。2020年1月6日,王某某等5名工人到保亭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期间,海南保亭**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等人40000元,余246492元未支付,保亭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20年1月14日责令海南保亭**有限公司足额支付所拖欠工资,期限内,海南保亭**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王某某等16名工人工资,于是保亭县劳动监察大队将本案移送保亭县公安局。保亭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侦查,经电话联系,海南保亭**有限公司实际受益人徐某某主动到保亭县公安局配合调查,并于2020年5月19日,分别支付段某某20000元、杨某乙5000元、杨某丙25000元、熊某某8000元、杨某丁12000元、杨某戊5000元、杨某己16000元、黄某某5000元、罗某甲4000元;于2020年7月18日至21日期间,再次支付王某某35992元、万某某30000元、杨某甲30000元、罗某甲6500元、孙某某10000元、赵某某11000元、林某某11000元、罗某乙12000元。现拖欠工人的工钱已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长:闫宇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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