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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39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4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他人合伙创办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改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一人经营。

2018年9月至11月、2019年5至9月期间,黎某某、杨某甲、余某某、黄某某、杨某乙先后到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务工。2019年10月份,该公司因经营状况较差而停止经营,遂拖欠黎某某2018年9至11月、杨某甲2019年5月至10月、余某某2019年8月至9月、黄某某2019年9月至10月、杨某乙2019年7月至10月份的部分工资。2019年11月4日,上述5人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79888元,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瑞安市**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前足额支付工资。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则离开瑞安、更换手机号码逃避。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汇款人民币50000元至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后经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上述工人核实并调解,确定应发工资为人民币42888元。2020年5月19日,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发该5人工资人民币42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信息、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情况记录表、公司登记信息、应付工资汇总表、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黎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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