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8********,汉族,本科文化,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贞丰项目部负责人。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黔西南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贞丰项目部负责人,其承接贞丰县**街道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张某做,张某组织田某甲、田某乙等劳动者进场施工。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徐某某拖欠田某甲、田某乙等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7万元。2020年10月29日,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徐某某下达“贞人社监令字[2020]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徐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前支付田某甲等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7万元,到期后徐某某仍未支付,被贞丰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徐某某家属余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将徐某某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37万元,支付到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保障金专户,该局于2020年11月26日已全部支付田某甲、田某乙等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全部付清,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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