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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2020年3月22日分别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分别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逃避支付包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92万余元,经邳州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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